第三節、學務系統法規
第四項、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
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公共性學員社團輔導辦法
88年訂定
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依據本校鼓勵學員學習以利己、公共參與以利人的辦學理念,特訂定本辦法,辦理公共性社團,培養參與社區及社會公共事務及學術研究的能力。
第二條 本校公共性學員社團(以下簡稱為社團)由本校邀請師生成立,為非營利組織,社團對外名稱均須冠以「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」。
第三條 社團之課程及活動不得涉及營利行為或私自以社大名義向外募款。
第二章 社團申請設立及停辦解散
第四條 由本校開辦課程成立社團,協助本校之社區參與及公共議題發展,應有至少10位本校學員加入社團。
第五條 應於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填具課程規劃表,包含課程名稱、課程理念與目標、教學方法及指導教師簡歷。
第六條 由本校進行書面初審,初審通過後,送課程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複審,審查通過後始能招生開課成立社團。
第七條 已設立之社團如未達開課人數仍可持續協助推展校務或暫停運作。
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運作
第八條 社團運作應設有社長(班代)、副社長(副班代)各一人,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行政事務之負責人,並可依社務之需求設置相關幹部。
第九條 社團應配合校務行政運作及協助社區公共事務參與。
第十條 本校得提供教師鐘點費、教學場地、招生宣傳服務,並於選課手冊及網站載明社團簡介及聯絡報名方式,社員報名由本校受理。
第十一條 社團之經費管理由社團自主運作,並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,以昭公信。如有針對非社員辦理收費活動,應先向本校報核。
第四章 社團權益與義務
第十二條 社團得參與每學期之學習成果展,宣傳成果及招生。社團活動如須對外交涉,本校得提供發文服務。
第十三條 社員課程收費依本校規定辦理,並授予學分時數。
第十四條 社團承辦校務專案及申請社區營造專案,例如:文字出版、多媒體影音製作、社區營造等,需備計畫書申請專案補助,補助經費例如:鐘點費、誤餐費、交通費、印刷費等,補助項目及金額由本校視計畫書內容核定。並於活動結束後檢具活動資料及憑證辦理補助核銷。
第十五條 社團應邀至校外公益演出或公共服務而需要練習場地,每學期可申請免費借用1次(以3小時為限)。申請時須檢附單位邀請函,並於演出後提供感謝狀影本及現場活動照片供本校存檔。
第十六條 社團應於每年10月配合校務評鑑提交社團成果報告書,以圖文說明年度活動辦理情形、社區服務或公共議題參與情形,供本校存檔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